不屬娛樂|律政司上訴失敗 「夾公仔店」毋須領牌 高院裁定非公眾娛樂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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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旺角信和中心經營兩所夾公仔店的公司,前年被食環署控告無牌經營,違反《公眾娛樂場所條例》。不過,九龍城法院裁判官於去年初裁定,該公司毋須領公眾娛樂場所牌照,不受防疫規例所限而停業,惟律政司其後不服裁決提出上訴。高院原訟庭上月開庭後,今(24日)頒判詞,認同原審裁判官的裁決,夾公仔機不符條例下「娛樂」定義,並非受規管的「公眾娛樂場所」,駁回律政司的上訴。

涉案公司Claw Boss Limited於旺角信和中心,經營兩所夾公仔店,各舖約400平方呎,每舖設置18及14部夾公仔機。食環署人員於2020年1月巡查時,發現兩店未有依《公眾娛樂場所條例》領牌,遂作出檢控,經審訊後經營公司被裁定無罪。原審裁判官考慮到「夾公仔機」性質時,認為猶如售賣,與扭蛋機性質相符,不認為屬娛樂裝置,故裁定毋須領取牌照。

判詞稱不符合「娛樂」定義

不過,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諮詢法官意見。高等法院法官黎婉姫今日頒佈判詞,表示夾公仔店並不符合《公眾娛樂場所條例》中「娛樂」的定義,順理成章地涉案兩間店舖便不是條例規管的公眾娛樂場所。

律政司早前指出,根據《公眾娛樂場所條例》對「娛樂」的定義,夾公仔機屬為遊樂而設計的機械裝置,並解釋指當玩家投入代幣,可透過操控槓桿抓住獎品,講究技巧及判斷,亦需帶點運氣才可成功獲得獎品,過程中會感到歡愉及刺激,涉及娛樂成分。而在玩夾公仔期間會引起人群集結,基於公眾利益而跌入條例中所稱的「娛樂」,需領取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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