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電商巨頭拼多多近日再次陷入輿論風波。有內地網民在微博爆料指,曾在拼多多任職8個月,離職後因觸犯「被迫簽署」的《競業限制協議》,被索賠28萬元(人民幣,下同),慨嘆「不吃不喝也要還上近3年」、「感覺人生沒了希望,如果我沒了,是不是拼多多就不會針對我了?這個債需要我父母還嗎?」 事件迅速引發輿論關注,之後多名自稱拼多多離職員工在社交平台表示,拼多多涉嫌濫用競業限制協議,員工離職動輒被起訴賠償數十萬,甚至高達數百萬。
事件持續發酵,但拼多多對此未有回應。網民亦持不同意見,大部份是指責拼多多涉濫用競爭例 ,直言「不管契約是怎麼回事,你良心安嗎?賺這種錢只怕沒有子孫」,但亦有指「問題是她收了競業限制的錢,不能說自己不知道。被限制沒錯的,不可能只收錢沒義務」。
事實上,根據相關勞動法律,「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禁止知悉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一定期限內到有競爭關係的其他單位從事同類產品及業務、或自己從事有競爭關係的生產經營活動,若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則需支付違約金。而作為補償,用人單位需在競業限制期限內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過去十年,在競爭激烈的內地互聯網行業,競業協議被廣泛用於公司防治商業信息洩露。
據《新浪科技》報道,有拼多多前員工指,就競業限制協議,拼多多列入的競爭公司包括:阿里巴巴集團、螞蟻集團及其持股超20%的公司、騰訊集團及其持股超20%的公司、美團點評、京東及其持股超20%的公司、唯品會、網易嚴選、蘇寧、國美、有讚、字節跳動集團、趣頭條、快手及其持股超20%的公司、小紅書、亞馬遜、洋碼頭、南極人電商、蝦皮、興盛優選以及叮咚買菜等。上述公司幾乎涵蓋了中國大部分頭部或行業頂尖的互聯網電商公司,報道將限制範圍描述為「此種限制範圍,直接導致員工們要想離職,就只能離開這個行業。」
《財新週刊》指,過去大多數情況下,競業限制僅適用於特定人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24條,競業限制主體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但在實踐中,大多數法院並不實質審查勞動者是否知悉企業的商業秘密,而是以勞動者是否簽署競業限制協議來判斷員工是否屬於「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