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客飯|無處不在的兩種錯誤|曾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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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讀者要求,多寫幾篇文章講機會率的日常應用。

就以競爭法為例吧。企業定價銷售等行為,大概可分為兩種,一為有利消費者的競爭行為(如企業鬥平爭取顧客,淘汰效率低的對手),一為不利消費者的反競爭行為(如企業以賤價殺退對手,藉以獨霸市場)。

只可惜,就算有完美無瑕的競爭法,法庭始終不是天庭,因為資訊不足,又或誤信專家,總有案件判錯,而錯誤可分為兩種:

企業的競爭行為卻被判定為反競爭行為,無辜被當成有錯,亦即偽陽性(false positive),法庭犯下了第一型錯誤(type I error)。 

企業的反競爭行為卻被法庭放生,有錯被當成無辜,亦即偽陰性(false negative),法庭犯下了第二型錯誤(type II error)。

將「有錯」改成「帶有病毒」,將「法庭」改成「病毒測試」,就是上一篇文章《多數人都搞錯的機會率》中的例子了。其實,只要有判斷、測試、驗證,只要涉及「有沒有」、「是不是」等是非對錯,我們就可以從兩種錯誤出發,將問題清楚拆解。例如,你指控從未偷食的男友拈花惹草,就是偽陽性,而你將時間管理大師當成無比專一,就是偽陰性了。

且當法官個個明察秋毫,專家人人分析獨到,法庭處理競爭法案件準確度極高,犯兩種錯誤機會率同樣是一成 。也就是說,企業有犯規,九成機會被法庭判為有罪,而企業是無辜的話,則有九成機會被法庭正確地放生。

最後給大家的思考題:若果法庭判某企業違反競爭法,企業無辜的機會率是甚麼?

一成?答案是不一定,下次開估,繼續討論似淺非淺的機會率。

曾國平
維珍尼亞理工大學經濟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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