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會犯錯,如非放過有害消費者的企業,就是將無辜的企業判為有罪。
法學專家Frank Easterbrook曾提出一個具爭議性的觀點:企業搵消費者笨,利用市場力量多賺錢,秘密協議托價陰招盡出,有利可圖,自會吸引競爭對手分一杯羹,暴利難以維持,消費者因而受惠;企業有效率,減價益街坊,卻被法庭視為不法手段,寒蟬效應下,為免麻煩,其他有效率的企業都不敢貿然減價,結果是消費者有排受損。
也就是說,法庭犯下第一型錯誤(type I error)的社會成本,高於犯下第二型錯誤(type II error)帶來的禍害。Easterbrook得出的結論,是法庭在判定競爭法的案件時,應往寧縱勿枉的方向走,從而減低法庭犯錯的代價。
早幾篇文章介紹兩種錯誤的計算,是統計知識。加上兩種錯誤禍害深淺的估算,就是比較成本效益的經濟學分析了。
舉一個更有爭議性的例子。有意圖危害公眾安全或散播恐怖主義,在人口中相信只佔極少比例,只要偵查、檢測的方法並非完美,無辜市民被認定為滋事份子危險人物的次數,就會遠比走漏危險人物的多。犯下第二型錯誤,放過恐怖分子,當然有災難性的後果;犯下第一型錯誤,將沒有做錯事的市民拘押盤問,其實也侵犯了人權自由。前者罕見但成本沉重,後者較常見而代價平均較低,爭議關鍵就在於兩者如何比較了。
這套思考方法雖然不能給你一個「正確答案」,但至少可以量化各個因素,令分析推理清楚得多,不至於含混不清連爭議甚麼都唔清唔楚。
曾國平
維珍尼亞理工大學經濟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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