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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法案|澳門:若博企危害國家安全 可撤銷其賭牌

澳門政府向立法會提交修改《博彩法》的草案指出,若承批人危害國家或澳門安全、不履行義務、有違公共利益及不具備適當資格等,均可撤銷其經營批給;此外,娛樂場經營批給亦會因期滿而消滅。

不獲續牌者需按規定解散

若現有承批公司在重新公開競投中,不獲判給經營權,須按照《商法典》的有關規定解散公司;而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股東、董事及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均須對公司的一切債務,尤其包括已流通的籌碼負連帶責任。另有違法者,罰款額介乎10萬至500萬澳門元不等。

對於公司上市,承批公司必須取得行政長官許可,方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承批公司的上市流通股總數,不得超過股份總數的30%。另上市者須每年向博監局提交公司章程、非流通股股東身份資料及出資額。若直接或間接持有承批公司5%或以上股東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亦須盡快通知博監局。

其他管轄區經營亦需特首許可

若博企在其他管轄區經營,亦須取得行政長官聽取博彩委員會意見後作出的許可。如持股5%以上博企股權者在其他管轄區經營,或被中止經營及調查時,博企亦須知會博監局。

若博企資本不足50億元,便不得營運。若博企擬經營其他與所經營事業相關事業,須取得經濟財政司司長許可。另博監局每3年會對批給合同總體履行情況檢討,若發現未積極履行合同規定,博企須在經濟及財政司司長所定期間去改善。

草案亦規定,除由行政長官批示賭枱上限,經濟及財政司可批准開設﹑增減娛樂場﹑賭枱或博彩機數量。若連續兩年賭枱或博彩機未達特首批示毛收入下限,或未充分利用,有權減少賭枱及博彩機數目。至於流通籌碼上限,須經濟財政司許可,並要確保獲兌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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