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國策|港交所改上市規則 取消中國風險披露 稱不會降低審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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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路透報道,中證監上月20日傳出要求中資企業的IPO文件盡量淡化中國風險字眼後,港交所(388)在7月21日的《上市規則》修訂中,廢除了有關中國政策、中國商業和法律環境風險的整個章節,由今日(1日)起生效。

港交所其後就路透報道作出澄清,有關修訂並非削減《上市規則》的披露要求或重大改變;而是在新規則下,在中國註冊成立的發行人將被視為與其他公司一樣,根據相同的規則和預期作出相同的披露。港交所重申,來自所有司法管轄區的所有發行人都必須在其上市申請中披露重大風險,並無任何例外。

同時,在《上市規則》修訂前,港交所對在中國註冊成立的發行人列出了具體的風險披露要求,而有關諮詢總結中,統一了對所有海外註冊公司(包括非中國註冊成立但主要業務運營在中國的公司)的要求,確保整個市場的一致性和透明度。

路透報道指,原本的《上市規則》要求,發行人必須提供中國相關法律法規、政治結構和經濟環境、外滙管制和滙率風險,以及其他在中國開展業務的特定風險摘要。根據7月21日港交所發佈的諮詢結論文件顯示,修訂後將不再將上述內容列作上市披露的要求;而在規則修訂摘要中,並未將取消中國風險披露列為重大變化。

報道又引述港交所發言人指出,上市規則要求的審查水平沒有因此降低,中國註冊的發行人和其他發行人一樣,必須遵守相同披露規則,並解釋有關改動是因應中國已實施有關中資公司在境外上市的監管新規,加上《特別規定》和《必備條款》已被廢除,因此港交所將對《上市規則》作出相應修訂。

值得留意的是,路透早前曾引述消息報道,中證監與內地十多間律師行、其他政府和行業機構舉行閉門會議,更明確指出哪些評論屬「歪曲或貶低中國法律政策、商業環境和司法狀況」的範疇,要求他們為中資公司準備境外上市文件時,盡量淡化與中國有關的商業風險字眼,否則或不予其境外上市「開綠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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