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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冇好報|內地男被走數341枚比特幣 法庭判「不用償還」稱虛擬貨幣風險自負

正所謂講錢傷感情,借錢給朋友最怕就是追還錢的一刻。內地一名男子好心借341枚比特幣給朋友,但對方拒絕歸還,事件鬧上法庭,惟判決卻指「不用償還」,令他白白損失約990萬美元(約7,722萬港元),事件引發網民熱議,並有指法官判決不公。

據內媒《荔枝新聞》報道,江蘇近日有一名林姓男子缺錢,並向朋友徐男借錢,但徐男沒有足夠現金,於是向對方借出341枚比特幣,惟對方卻未有如期歸還,因而提告。不過,江蘇法院審理後認為,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最終裁定是駁回了原告的起訴,更指借出虛擬貨幣的風險應該要自負。

網民熱議判決結果

判決引發網民熱議,有人指「照這個理由,借個房子,車子不還也無罪了」、「這法官像個弱智一樣,明知道比特幣價值還不被保護?」,亦有人指「就跟借遊戲裝備差不多啊」、「比特幣就是一行代碼,而且是國外發明的產物,不但不具備法律地位,還是國家嚴厲打擊的」,甚至有指「中國的法律就是讚」。

事實上,人行曾於2021年9月發佈「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曾指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稱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佈式帳戶或類似技術、以數位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不過,隸屬北京人民檢察官的高級檢察官陳禹橦曾在今年3月撰文指,雖然目前民法、刑法的實例上都判定虛擬貨幣不具備「財物」性質,但是每個法律規範的目的和範圍都不同,虛擬貨幣的「虛擬」並不是價值的「虛擬」,而只是相對傳統財物的形態差異,又認為在數碼化時代,將虛擬貨幣解釋為刑法上的「財物」不違背法秩序統一性,呼籲當局可以將虛擬貨幣視為「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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