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監管|微信規範金融類營銷內容 禁欺詐及誤導等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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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持續加強互聯網監管,除了微博整治諧音字、變體字等錯別字散佈不良訊息行為外,微信也對網上發言作出進一步的規管。微信公眾平台運營中心於今日(13日)發佈《關於金融類違規營銷內容的規範》,禁止使用者在公眾號進行金融類欺詐、不實、誤導及無資質的營銷宣傳。

根據《規範》,微信禁止使用者在公眾號發佈高收益理財詐騙內容,例如推廣異常高回報的理財產品或導流欺詐項目。其中的「導流欺詐項目」是指日化或年化收益不明確,但透過可疑的引導性內容,誘導用戶添加個人微信或外部連結,從而推廣高收益理財產品的行為。

不准利用政府審核作噱頭

此外,微信也規定用戶不能發佈含有誇大不實的金融類營銷宣傳,或容易引起其他用戶誤解的內容,例如明示或者暗示金融產品或服務未來效果、收益或對相關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以及明示或暗示保本、無風險或保收益。不過,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例如國債。

同時,微信發佈的內容也不可以利用政府金融管理部門對金融產品的審核或備案程序等,作為宣傳噱頭,令消費者誤以為該金融產品或服務有政府保證。

設立名稱方面,如申請者填寫的名稱含有金融類相關業務的關鍵詞,例如銀行、保險、基金等,便需要提供相關文件,證明該機構為合法經營,否則不得註冊該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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